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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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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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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同业经营者在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对比评论或者批评时,应当客观、真实且中立,对真实信息的描述也应客观、全面。即便该商品存在一定问题,也不能片面夸大该商品的不足。若同业经营者的相关行为内容存在片面性和不准确性,容易导致消费者对相关商品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影响到消费者的决定,并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则应当认定为构成商业诋毁。

供稿:裴一歌、秦琳

编辑:裴一歌、秦琳
裁判文书请戳

(2021)最高法民申6512号




案情简介



海信公司成立于1997年4月17日,2007年,海信公司开始研究和开发激光电视,于2015年推出首款海信激光电视产品,并进行持续的宣传推广。近几年,海信激光电视在国内激光电视市场占据较高份额。

2019年,海信公司发现,TCL惠州公司在其官方微博、抖音账号上发布被诉侵权视频,该视频主要描述了男主角安装、使用激光电视及到朋友家看电视的经历。视频旁白包括如下内容:“……你们这个激光电视是怎么安装的,无从下手啊,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激光电视终于装好了,但是更大的困难还在等着他;大白天的关灯关窗帘干嘛;……看电视呢,不能开灯,见光S啊!……看不清楚啊;……激光电视深夜里的噪音(此时配上噪音声效);屋顶的漏光;SJB啊,买这么奇怪的电视;……你家电视出现的毛病,我都没有遇到啊哈哈哈哈,有空一起过来看电影啊;……”。视频最后的画面显示有“TCL100X6C巨幕私人影院懂你的大屏音画专家”字样。在视频播放过程中,“激光电视”“无从下手”“见光S啊!”“SJB啊,买这么奇怪的电视”“我都没有遇到啊”“100分”“够大!够气派!”等以彩色较大字体在画面中显示。

被诉侵权视频中的激光电视画面中出现的动画形象与专用于海信公司的电视产品“海小聚”卡通形象高度近似。

海信公司认为,前述行为已构成针对海信公司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TCL惠州公司停止侵权,并在官方微博上发布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同时赔偿海信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TCL惠州公司赔偿海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同时驳回海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海信公司与TCL惠州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改判一审判决为TCL惠州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万元,并判决TCL惠州公司在其官方微博置顶位置连续15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TCL惠州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TCL惠州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




关于TCL惠州公司在其官方微博和抖音账号上发布被诉侵权视频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海信公司的商业诋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就本案而言,TCL惠州公司和海信公司同为生产、销售电视等家电产品的经营者,二者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认定TCL惠州公司发布的被诉侵权视频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关键在于确定其发布的被诉侵权视频相关内容是否存在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是否对海信公司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

第一,关于被诉侵权视频是否明确指向海信公司。TCL惠州公司主张生产激光电视的厂家除了海信公司以外,还有其他厂家,被诉侵权视频指向的并不是海信公司的产品。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在被诉侵权视频的画面中多次出现海小聚的卡通形象,该卡通形象系公众识别海信公司电视产品的重要识别标识之一。原审法院根据该卡通形象的画面,结合电视画面中出现的激光电视产品的主机外观,认定相关公众能够从视频内容辨认或查询出系海信公司的激光电视产品符合消费者认知习惯,并无不当。

第二,被诉侵权视频相关内容是否存在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是否对海信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损害。TCL惠州公司主张视频中显示激光电视存在见光死、观看角度小、漏光、噪音大等问题系客观存在,有相关媒体报道和消费者评价。本院认为,认定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其根本要件是相关经营者之行为是否以误导方式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本案中,TCL惠州公司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海信激光电视存在见光死、观看角度小、漏光等问题,视频中男主角对安装无从下手被安装过程击倒等内容亦与海信公司为用户提供免费的安装服务不符,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TCL惠州公司作为海信公司的同业竞争者,对他人商品进行对比评论或者批评时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客观、真实、中立地进行评价,不能损害他人商誉,误导公众。退一步讲,即便激光电视存在一定问题,TCL惠州公司亦不能采取被诉侵权视频中的表达方式,片面夸大激光电视的不足。作为同业竞争者,对真实的信息进行描述也应客观、全面。被诉行为的片面性和不准确性,容易导致消费者对相关商品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影响到消费者的决定,并对海信公司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产生负面影响,损害海信公司的利益。

综上,TCL惠州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对海信公司的商业诋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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